时间:2026-03-26 栏目: 江西 浏览量:4
赣州市事业单位2026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定于2026年3月28日上午和29日上午举行,为了更好服务应试人员、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及时打印准考证
报名成功的应试人员请于2026年3月23日09:00至3月27日17:00期间,登录江西省人事考试综合服务平台(https://pta.jxhrss.gov.cn/#/login)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场规则、相关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规定、温馨提示等内容,提前做好考前准备。
二、考试时间
三、入场须知
(一)考试当日,请应试人员提前到达考点,凭纸质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详见准考证)参加笔试。入场通道开放后请有序进入考点,考试开始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区域后不得在考场外走廊逗留。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特别提醒:应试人员只能携带一张准考证入场,不得在准考证上抄写任何涉及考试信息的内容。
(二)请提前自备手提袋,将规定以外物品装入袋内(手机装入袋前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并统一放在考场物品存放处。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特别提醒:考试期间手机等电子设备带至座位无论是否开机、使用,一律按违纪处理。
四、 作答须知
(一)综合管理类(A类)试卷合订本采用“变换卷”和“卷卡合一”相结合的方式印制,与A类《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科目配套的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应试人员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致将影响考试成绩。
(二)根据考试题型的不同要求,参加C类考试的应试人员作答时可能需要直尺(应为无计算、存储或通信功能的普通直尺),请参加C类考试的应试人员携带以备使用。
(三)两个笔试科目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试卷合订本)考试开始前发放,各科答题卡分别发放。第一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一科考试的答题卡;第二科考试时间截止后,收取第二科考试的答题卡及所有发放的资料。
(四)应试人员须按要求填涂答题卡,姓名、准考证号等需要填写的信息,请使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需要用铅笔填涂的部分,请使用2B铅笔规范填涂。
五、交通出行
请各位应试人员根据准考证上的信息提前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
建议应试人员在考试前一天实地察看考点,熟悉考点示意图、周边环境、乘车路线及指示标识,考试当天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安排足够的出行时间,避免参加考试时走错考点,耽误考试。
各考点详细地址如下:
(一)考点名称:赣州市第三中学青年路校区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30号,市内乘7、9、21、25路到达
(二)考点名称:赣州市第四中学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53号,市内乘5、7、11、19、28路到达
(三)考点名称:赣州市第七中学(南区)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29号,市内乘136路到达
(四)考点名称:赣州市章贡中学濂江路校区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濂江路10号,市内乘27、32路到达
(五)考点名称:赣州市阳明中学(初中部)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全南路56号北门,市内乘23、27、28、32路到达
(六)考点名称:赣州市第八中学
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6号,市内乘32、35、121路到达
(七)考点名称:赣州市金岭学校
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章江南大道杨梅渡路,市内乘11、30、31路到“金秋路北”站台下车
(八)考点名称:赣南科技学院AB区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56号,市内乘11、112、117、127路到达
(九)考点名称:赣南科技学院CD区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156号,市内乘11、112、117、127路到达
(十)考点名称: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科楼
地址:赣州蓉江新区赣南大道35号,市内乘112、117、135、136、138路到达
(十一)考点名称: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理科楼
地址:赣州蓉江新区赣南大道35号,市内乘112、117、135、136、138路到达
(十二)考点名称:赣州市赣县中学南校区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大街55号,市内乘101、127路到达
(十三)考点名称:赣州市赣县中学西校区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赣新大道29号,市内乘101、129、139路到达
(十四)考点名称:赣州市第六中学
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岗路与曼妮芬路交汇处,市内乘37路到达
(十五)考点名称:赣州市南康区第三中学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泰康西路53号,市内乘115路到东山公园公交站下车后同站换乘南康1路到达
六、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考试期间,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开考信号发出前、终考信号发出后,应试人员均不得作答,否则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若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进行严肃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或答案、代替考试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人事考试机构将会同公安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CNKTLHSGpCbBzMMVnMRX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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