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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屿区2026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3 查看次数:3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结合秀屿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决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47名(其中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9名,随机抽选3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有较高威望;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情形的。

    (四)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权利义务、任期、待遇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三、选任方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向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司法所(任选其一)提出书面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附件1)3份,《个人承诺事项表》(附件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红底彩照3张。

    (二)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向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司法所(任选其一)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附件2)3份,《个人承诺事项表》(附件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红底彩照3张。

    (三)随机抽选: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会同秀屿区人民法院、秀屿公安分局、北岸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190名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为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随机抽选的候选人名额分配见附件3,并由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向各司法所提供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年满28周岁的随机抽定的常住居民名单。司法所、派出所、法院对候选人进行初步核查,排除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

    各司法所征询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向,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于2026年10月16日前组织填写《秀屿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附件6),按属地上报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

    同意担任的,各司法所告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按照选任公告要求进行报名登记,向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提交《个人承诺事项表》(附件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免冠2寸红底彩照3张。

    四、报名事宜

    (一)报名时间:自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止(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五、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资格审查和任命

    10月21日-11月20日,由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会同秀屿区人民法院、秀屿公安分局、北岸公安分局,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候选人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任考核表》(附件5)。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会同秀屿区人民法院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会同秀屿区人民法院、秀屿公安分局、北岸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秀屿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秀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配合提供有关材料。秀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秀屿区人民法院会同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秀屿公安分局、北岸公安分局。秀屿区司法局、秀屿区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二)就职宣誓

    秀屿区人民法院会同秀屿区司法局、湄洲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公开就职宣誓。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莆田市公安局北岸分局

    莆田市秀屿区司法局

    莆田市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基层治理和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附件:附件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docx

    附件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docx

    附件3各镇随机抽选的候选人名额分布情况表.docx

    附件4个人承诺事项表.docx

    附件5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任考核表.docx

    附件6秀屿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docx

    文章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QkWouH039Gl9Sh2Za9AdQ

    提示:如有附件,请去上面文章来源的网址查看
    • 发布时间:2026-09-03
    • 信息地区:福建   | 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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